3月14赛事分析海外来料-3月国际比赛日

huangp1489 25 0
  1. 来料包装规范由哪个部门制定?
  2. QM(质量管理)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它涉及到哪些部门又跟那些部门有着怎样的联系?
  3. 加工贸易四种方式分别是什么?
  4. 在发生争议时应适用哪些国家的法律?

来料包装规范由哪个部门制定?

产品包装标准大部分企业都是生产部门制定规范,因为有产品可以试装。但是要综合研发、销售部门的合理化建议,再根据公司服务的市场来修正规范,然后再与品质部门检验员执行审核一下是否合理。

我国的产品包装标准主要包括建材、机械、电工、轻工、医疗器械、仪器仪表、中西药、食品、农畜水产、同电、军工等14大类。

QM(质量管理)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它涉及到哪些部门又跟那些部门有着怎样的联系?

这个问题太宽了,不是简单一下就能说清楚的;作个简要回答,如想了解更多,请关注私信;

3月14赛事分析海外来料-3月国际比赛日-第1张图片-东启体育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质量管理工作流程有如下,只列举一下通用的一些管理流程(不同规模的公司有所不同),每个流程内容太多无法详细一一说明,:

1、来料检验流程

2、过程检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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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件检验流程

4、成品检验流程

5、出货检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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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量装置管理流程

7、化验工作流程

8、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9、生产过程品质异常处理流程

10、供应商品质异常处理流程

12、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3、客户退货处理流程

14、返工返修流程

15、让步接收评审流程

以上为部分................

二、质量管理相关联的部门

生产部

***购部

供应商管理部

销售部

技术

开发部

客户服务部

物流部

仓储部

等等,有着怎要的联系内容太多,无法一一描述;

三、流程涉及到哪些部门,要看具体流程了

如有想详细了解更多,可关注和私信,在此不一一列举;

加工贸易四种方式分别是什么?

贸易方式的种类1、一般贸易;2、无偿援助;3、捐赠物资;4、补偿贸易;5、来料加工;6、进料加工贸易:1)进料对口;2)进料非对口;3)三资进料加工;7、寄售代销;8、边境小额;9、对外承包工程出口;10、租赁贸易;1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1)合资合作设备;2)外商设备物品;12、境外设备进区;13、加工贸易设备;14、出料加工;15、易货贸易;16、保税仓库货物;17、保税区仓储转口;18、区内仓储货物;19、其他最常见的是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三种一般贸易是指在国内购买原材料,加工后产品出口的贸易方式;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国外客户提供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只赚取加工费的贸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从国外购买原材料,加工后产品出口的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的四种方式分别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图加工和来件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客户提供原材料,加工厂对其进行加工生产;来样加工是指客户提供样品,加工厂按照样品进行加工生产;来图加工是指客户提供图纸,加工厂根据图纸进行加工生产;来件加工是指客户提供零件,加工厂对其进行加工加工生产。这四种方式都是加工贸易的常见形式,可以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

加工贸易有四种形式,分别是进口加工、出口加工、代工和组装。其中,进口加工是指将外国的原材料或半成品进口到我国,进行加工生产后再出口;出口加工是指我国企业接受外国客户订单,在境内进行加工生产,再出口到客户国家;代工是指外国企业将生产任务转移给我国企业,由我国企业代为生产,并在境内出口到客户国家;组装是指将来自不同国家的零部件进行组装,再进行出口。这四种方式均为我国加工贸易的主要形式,为我国外贸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发生争议时应适用哪些国家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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